在京外资旅行社可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消息,10月18日,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其中,《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将调整为允许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此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门台三地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调整后,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北京的出境业务规定将会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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